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債權人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盧文雄 、 盧泓明 、 許雅惠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盧文雄、許雅惠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債務人等三人亦均設籍於上開地址,自形式以觀,應認上開地址即為債務人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