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株式會社三明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柒萬叁仟零壹拾陸元(計算式:日幣22,290,000元×0.2904元《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6,473,0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