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權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婷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108
年1月4日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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