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