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 葉金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亡字第247號宣告葉金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間離家未再和家人聯絡,只有和阿姨聯絡,阿姨沒有告訴聲請人父親,聲請人98年左右就當街友,健保卡遭註銷無法使用,使用現金看病,因為在路上被臨檢,且年紀大了想要有健保,不然看病都是錢,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亡字第247號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421號及101年度亡字第247號民事卷宗可稽。復聲請人二名子女 葉盈妤 、 葉奕辰 具狀表示確實有看到聲請人本人等情,而聲請人復親自到庭陳述意見,並經本院當庭核對聲請人年籍資料無誤(見本院113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