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玟 妏債務人 李姿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玟妏 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李姿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148,639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8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2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9年02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陳玟妏自108年09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148,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李姿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48639│玟妏│9月01日起│2月21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24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639│玟妏│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