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82號

原告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安盛

訴訟代理人 鍾立德

李孟翰 律師

被告 何明亮

李賢維

黃勝義

鄭寶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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