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五號原告 張孝綺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其訴狀究係以何人為被告不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現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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