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瑩大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瑩大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3月24日│125,500元│AS0000000│3578-5│││甲○○│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