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培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培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培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3年7月8日、103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及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22號、第19837號」),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