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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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呂承軒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陳冠瑋
陳怡旭
蔡允嘉
蔡昂廷 蔡孔陽 陳宗賢
陳福德
陳慶良
潘昌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珍 被告 陳伯仲
呂文忠 陳秋月 陳楙得 (共有人 陳米 奉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洪鏗翔 被告 呂金龍 (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呂金龍於民國112年7月1日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二週內提出呂金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戶籍謄本,並由繼承系爭土地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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