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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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苑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 林智誠 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2罪,均經本院量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即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玉苑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投刑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暨判決書正本各1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後,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宣告刑雖已於103年4月16日執行完畢,惟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宣告刑則尚未執行,故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2罪之宣告刑,既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屬未執行完畢,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102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撤緩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0號│88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52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22日│103年2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