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郁婷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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