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忠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國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8次)│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28日│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14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底至同年4│100年5月17日│││100年4月15日│月初│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5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03日│││││100年5月04日│││││100年6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度案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3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3月1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04日││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05日│││││100年5月07日│││││100年5月07日│││││100年5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度案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3日│││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2月27日│100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度案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字第134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2年10月3日│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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