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潘銘燦
彭素卿 王玉燕 潘銘欽 麥朝陽 麥文富 麥朝淋 兼前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李融冠 被告花園富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玉香 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
朱必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麥朝淋應提出其所有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原告李融冠應具狀說明有何權利提起本件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及 李古秀枝 並非原告,何以民事委任狀列其為委任人?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