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債權人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事項不一致)。
二、請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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