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債權人璽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不合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表明請求之數量,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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