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合法之聲請狀(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陳建平 ,而非甲○○)。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