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陳淑瑱
高雅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淑瑱於民國89年4月8日邀高雅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33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1年7月2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923,9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文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