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請人 黃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禁字第28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黃春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因相對人於92年間被鈞院宣告禁治產(92年度禁字第28號),聲請人為了解相對人當初被聲請宣告禁治產時之病情及程序,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