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錦聰承友汽車商行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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