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0號原告乙○○
巷16巷16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並酌定兩造子女之監護,依前揭法文乃專屬於兩造住所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依狀載資料兩造住所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乃在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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