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逾期手續費,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第七個月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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