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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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大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簡字第28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