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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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猜 間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72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