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明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松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①10萬元、②1,024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105年2月15日與利德五金加工廠共同向債權人借
款人民幣10萬元,口頭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本金部分則由債務人公司營利所得分期攤還,詎債務人僅支付自105年2月15日起至109年8月間之利息,9月份之利息則拖延至11月份尚未給付,本金亦分文未付。
㈡又債權人於108年5月25日委託債務人與利德五金加工廠共同
執行操作與台灣3M明尼蘇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交易,委託金額為人民幣1,024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債務人應將每4個月投資所得利潤百分之2交付債權人,債務人初始尚依約給付,至109年8月下旬原應支付人民幣20萬元,債務人即一再拖延拒絕給付,直至109年11月間即去向不明,本金仍未償還,遂提出借款契約書、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證,爰依法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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