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009號
原告 陳品心
被告 劉沛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被以自承為Aimee、Sophia之人,提供怡富貸之網址,向其誆稱可上網註冊貸款,其後告知因原告帳號輸入錯誤,導致資金凍結無法撥款,原告需證明還款能力及完成解凍程序儲值至指定帳戶始得繼續貸款,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被告彰化銀行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00),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等語。經查,被告戶籍地在高雄市六龜區,且無證據證明高雄市鼓山區昌盛路為被告之居所地,是本件無何連繫因素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經綜合考量本事件之本質與實行行為態樣、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原告與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