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自字第6號自訴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96年度審自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甲○○○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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