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郭芝馨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9月30日│16,800元│WA0000000│││││行│││││├──┼─────────┼─────────┼───────────┼────────┼────────┼──┤│002│ 張瑞揚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95年10月20日│21,825元│QA00000000│││││嘉義簡易型分行│││││├──┼─────────┼─────────┼───────────┼────────┼────────┼──┤│003│ 江沅融 │中央信託局嘉義分行│95年10月31日│43,200元│CY0000000││├──┼─────────┼─────────┼───────────┼────────┼────────┼──┤│004│ 蘇合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5年10月15日│6,035元│WC0000000│││││嘉義分行│││││├──┼─────────┼─────────┼───────────┼────────┼────────┼──┤│005│蘇合娥│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5年10月15日│3,870元│W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