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9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吳金芳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