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256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合計15,756元。
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75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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