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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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13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告 劉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按新臺幣叁佰元、言字第二個月當月按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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