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戴晏汝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3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