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曹瑋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