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崔忠廉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