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原告 何力顯 被告 皮聲宇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第466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2,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