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明雄 訴訟代理人 葉嘉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1123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