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呂建穎 被告 帝璟 龍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帝璟龍禧社區規約第26條無效,及撤銷帝璟龍禧社區第14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歐政哲之當選資格,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