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71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