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陳禹安 許崑寶 被上訴人 張翔斯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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