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陳姿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瓊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