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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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康祺旺 被告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