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玲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相關欠費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玲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相關欠費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