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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