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芳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芳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黃芳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審訴字第377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89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分別在99年7月及12月,及受刑人之年齡、素行等一切情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