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琮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