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黃耀亭 被告 黃王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清輝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