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號抗告人即原告 歐俊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志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23日102年度訴字第36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請求房租聲請之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