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聲請人 李秀 瞞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詳細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1.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二)詳細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各項證明文件。1.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2.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3.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4.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三)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敘明係自何時起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五)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本人、配偶、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十一)請陳報現正繫屬法院中之強制執行案件,其執行標的、進行情形,及相關內容之說明。
(十二)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