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